出口环节同样存在价格申报风险。企业通过高报出口价格骗取出口退税的情形时有发生。实践中已有企业因出口申报单价畸高(如同类型产品市场价在20至30元人民币,申报单价却达22至48美元)被海关发现异常并移交税务部门调查,进而面临骗取出口退税的刑事风险。

一、监管政策

(一)《关税法》正式施行,关税制度迎来根本性变革

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以下简称《关税法》)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关税制度完成了从行政法规到国家法律层面的根本性转变,关税征收管理进入法治化新阶段。在此之前,我国海关关税管理长期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这一行政法规为基本依据,法律层级相对较低。《关税法》的颁布实施,不仅提升了关税制度的法律位阶,也为海关审价工作提供了更加明确、权威的法律依据。

(二)配套法规体系持续完善

在《关税法》框架下,海关配套法规建设持续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作为海关审价领域的核心规章,对完税价格的审查确定程序、估价方法的适用条件、调整项目的计算规则等作出了系统规定。同时,海关总署陆续修订和发布了多项配套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77号)已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82号)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风险管理办法》同期实施,共同构建起海关审价的制度体系。

(三)关税调整与税则更新常态化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定期发布进出口税则调整方案,对部分商品进口关税税率和税目进行动态调整。202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6)》正式实施,对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和税目进行调整。海关总署同步发布公告,明确非全税目暂定税率商品的对应海关商品编号,为进出口企业提供了更具可操作性的申报指引。

(四)监管趋势:真实性核查持续强化

在监管实践层面,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的监管持续趋严,重点强化价格真实性、完整性核查。企业在申报、特许权使用费、特殊关系、费用分摊等方面面临更高的合规与稽查风险。与此同时,“智慧海关”建设持续推进,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趋于常态化,海关依托大数据分析、风险预警等信息化手段,对申报价格异常、关联交易频发的企业实施重点监控。

(五)争议解决机制逐步便利化

在行政争议解决方面,海关行政复议制度不断完善。海关总署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在全国海关正式启用行政复议申请在线办理平台,便利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参加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65号)进一步规范了海关行政复议程序,强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二、海关审价依据

(一)法律框架与基本原则

海关审价的法律依据以《关税法》为顶层法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为核心规章,辅以《进出口关税条例》(过渡期内继续适用)及海关总署各类公告,共同构成海关审价的法律体系。

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应当遵循客观、公平、统一的估价原则,即在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时保持客观性、中立性和一致性,确保不同企业、不同口岸之间的审价结果具有可比性和公平性。

(二)完税价格的构成

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即CIF价格)。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则以该货物销售与境外的离岸价格减去出口税后,经过海关审查确定的价格为完税价格。

在确定完税价格时,需要准确区分应计入和不应计入的款项。应计入完税价格的费用主要包括: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买方直接或间接免费提供或低于成本价销售给卖方或有关方的材料、工具、工程设计等价值;与货物有关并作为销售条件须由买方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卖方从买方对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中获得的收益。不应计入完税价格的费用则包括:货物进口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费用;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输费用;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等。

(三)成交价格的成立条件

成交价格并非任意双方约定的交易价格均可被海关接受,其成立须满足以下四个法定条件:一是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或使用不受限制(法律规定的限制及对货物价格无实质影响的限制除外);二是货物的价格不得受到使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因素影响;三是卖方不得直接或间接获得因买方转售、处置或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除非按规定作出调整;四是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有特殊关系但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四)特殊关系与转让定价的审价逻辑

特殊关系是海关审价中最为复杂、最容易引发争议的环节。根据《海关计税价格办法》,买卖双方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视为存在特殊关系: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董事;一方直接或间接受另一方控制;双方都直接或间接受第三方控制;双方共同直接或间接控制第三方;一方持有对方5%以上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股份;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董事;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

存在特殊关系并不必然导致海关不接受申报价格。企业若能证明特殊关系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其申报价格仍可作为计税价格被海关接受。具体而言,企业可以通过证明其成交价格与同时或大约同时发生的以下任一价格相近来消除海关疑虑:向境内无特殊关系买方出售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按照倒扣价格估价方法确定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计税价格;按照计算价格估价方法确定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计税价格。

(五)估价方法与适用顺序

当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法定条件或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海关经了解情况并与纳税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方法确定计税价格: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倒扣价格估价方法;计算价格估价方法;合理方法。上述方法的适用具有严格的先后顺序,但企业可以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申请调整第三项和第四项的适用次序。

(六)价格质疑与价格磋商程序

当海关对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有疑问,或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时,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质疑通知书》,将质疑的理由书面告知纳税人或其代理人。纳税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自收到《价格质疑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供相关资料或其他证据,证明其申报价格真实、准确或特殊关系未影响成交价格。确有正当理由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资料的,可在规定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向海关申请延期,延期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在价格质疑程序完成后,若海关经审核企业提供的资料仍有理由认为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则与纳税人进行价格磋商,并按照法定估价方法确定计税价格。

(七)运输及相关费用的确定

进口货物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应当按照由买方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运输及其相关费用无法确定的,海关应当按照该货物进口同期的正常运输成本确定。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当包括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八)出口货物审价的特别规定

相比进口审价的复杂体系,出口货物审价相对简明。出口完税价格以离岸价格(FOB)为基础,减除出口关税后由海关审查确定。出口审价的核心在于确保申报价格的真实性,防止通过高报出口价格骗取出口退税,或通过低报出口价格逃漏出口关税。

三、企业注意风险点

(一)特殊关系与转让定价风险

特殊关系是当前海关审价领域风险最高的环节,也是近年来海关专项调研、核查、稽查的重点涉税领域。关联企业可能在其相互的商业或财务关系上制定或附加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的条件,从而违背独立竞争原则,影响交易的公平合理性。海关在审核特殊关系是否影响成交价格时,往往会对转让定价政策的公平合理性进行审核,这一环节已成为海关确定计税价格时重点关注的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特殊关系导致的申报价格争议如处理不当,可能从行政处罚演变为刑事追诉。实践中已出现特殊关系下的关联交易本应通过价格质疑和磋商程序解决,却因企业应对失当被移送缉私部门立案侦查,涉嫌低报价格走私犯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企业应当从全局出发,统筹海关、税务的监管要求,在交易安排和转让定价政策制定时既符合国内税务部门的要求,也能从海关价格核查角度解释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二)运保费申报不实的风险

运保费是价格申报中的基础要素,但因计算简单往往被企业忽视,事实上已成为违规高发领域。根据近一年来13个直属海关公开的2096个行政处罚案例统计,价格申报不实的行政处罚案件共203个,占比9.68%,其中运保费申报不实占据了相当比例。不同成交方式对应的运费分摊规则各异(如FOB模式下运费由买方承担,须全额计入完税价格;CIF模式下运费已包含在货物价格中),关务人员若缺乏基本常识或操作疏忽,极易导致漏报运保费,进而被海关认定构成“影响海关监管秩序”或“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面临行政处罚。

企业应严格落实运保费合规审查机制,在申报前逐票核对运输合同、保险单据,确保申报金额与实际支付金额一致;对于长期合同中的运保费变动情况,应建立动态跟踪制度,定期更新备案信息。

(三)价格申报不实的法律后果

价格申报不实是最常见的海关行政处罚类型之一。当事人出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将海外的货物产品进口到国内销售,因低报价格被海关行政处罚或认定走私的情况正在逐渐增多。

(四)特殊关系确认申报错误的风险

在实际申报中,企业还需注意特殊关系确认选项的填报。根据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买卖双方如存在特殊关系,应在进口报关单中填报“是”,反之则填报“否”;如存在特殊关系,还需要填报确认特殊关系是否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企业如能证明特殊关系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填报“否”,反之则填报“是”。特殊关系申报错误,可能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及海关监管秩序,进而引发行政处罚。

(五)价格偏低被质疑的风险

海关对申报价格偏低的情形会主动启动价格质疑程序。当海关认为企业申报价格偏低、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时,会制发《价格质疑通知书》要求企业解释说明。若企业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申报价格的合理性,海关将依法采用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另行确定计税价格,可能导致企业实际税负大幅增加。

(六)出口价格畸高引发的风险

出口环节同样存在价格申报风险。企业通过高报出口价格骗取出口退税的情形时有发生。实践中已有企业因出口申报单价畸高(如同类型产品市场价在20至30元人民币,申报单价却达22至48美元)被海关发现异常并移交税务部门调查,进而面临骗取出口退税的刑事风险。

(七)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风险

部分企业因进口模式特殊(如境外自有矿山开采矿石后进口到国内销售),不存在实际成交价格。在此情形下,海关可直接跳过价格质疑程序,经与纳税人价格磋商后,依次适用法定估价方法确定计税价格。企业应提前了解海关可能采用的估价方法,主动提供相关资料,争取有利的估价结果。

(八)特许权使用费与协助费的合规风险

特许权使用费和协助费是海关审价中涉及复杂判定标准的高风险领域。特许权使用费是否构成应税项目,需审查其“是否与进口货物有关”及“是否作为销售条件”两大核心判定标准;协助费则涉及买方免费或以低于成本价提供的材料、工具、工程设计等价值的合理分摊。这些项目的应税性判断专业性强、主观空间大,是海关审价争议的高发地带,也是企业日常申报中最容易遗漏或误判的内容。

(九)纳税争议的救济途径

对海关确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属于复议前置案件范围,企业应当先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担保人对海关确定的计税价格、应纳税额、补缴税款等征税事项有异议的,应当依法先向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此外,为有效规避审价风险,企业可以主动申请价格预裁定。《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企业在货物进出口前就完税价格相关要素及估价方法向海关申请预裁定,获得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预裁定决定。这一制度能够帮助企业在交易安排阶段消除价格不确定性,是降低审价风险的有效工具。

结语

海关审价是进出口贸易合规管理中的核心环节,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关税负担、运营成本和法律责任风险。当前,随着《关税法》的正式施行和“智慧海关”建设的持续推进,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对价格真实性、完整性的核查要求日益严格。企业应当充分认识海关审价的法律框架和监管逻辑,建立健全内部价格合规审查机制,完善合同、单证及价格相关资料管理,在跨境关联交易中做好特殊关系确认和转让定价公允性证明,依法妥善应对海关价格质疑与稽查,积极利用预裁定和行政复议等制度工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只有将海关审价合规工作做在事前、落在实处,才能在日益复杂的通关环境中有效管控风险,保障进出口业务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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