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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失信企业认定标准相关事项公告几点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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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发布2023年第170号公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非报关企业因非主观故意,造成的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失信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这对非报关企业无疑是一则利好消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251号令)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三)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等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则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那么2023年12月1日以后,非报关企业1年内,非主观故意造成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且被海关行政处罚的行为,将不会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从关务合规的角度,存在以下几点提醒

 

1、不调整信用等级不等同于不罚款。

换言之,企业若非主观故意违反了海关的监管规定,虽然不会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但是不影响海关对企业进行罚款并缴纳相关的滞纳金或滞报金,这对企业来说也是相当可观的一笔费用。

 

2、不调整信用等级不等同于不公示企业的行政处罚记录。

依据海关总署251号令,海关应当及时公示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这对于一些重视合作伙伴信用等级的企业而言,不算什么好消息,特别是涉及到招投标的企业,招标公司会在招标前几天到海关网站查询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如果查到投标公司有行政处罚信息,那很可能导致企业投标失利。

 

3、不调整信用等级不等同于不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海关对企业的行政处罚,将直接影响到企业到银行等金融部门的融资贷款,同时,海关内部的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会将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企业增加各项稽核查的频次,更有甚者会影响企业和政府、集团等部门的商务合作。

 

关务合规建议

总体来说,170号公告对企业是利好消息,前提是企业需要注意非主观故意,在法律上,非主观故意可以被视为一种过失,即行为人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某种后果,或者虽然预见到但认为这种后果不会发生,因此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避免这种后果的发生。在我们的工作中这种非主观故意可能是供应链上下游而非自身原因导致的申报错误,可能是我们自身的工作流程疏于管控,可能是HS编码技术原因归类错误等等,总之,企业一定要重视业务沟通可追溯和系统操作留痕,来佐证我们的申报错误行为非主观故意行为,否则很难判定是不是故意行为。
 

12月5日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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